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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大方正案,谈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2020-2-26 01:07|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5793 |来自: 求实律师

摘要: 从北大方正案,谈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来源:求实律师   引言   2020年2月18日晚,北大方正集团及旗下A股上市公司及债券均发布公告称,北京银行(5.190,-0.07,-1.33%)以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 ...

从北大方正案,谈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来源:求实律师

  引言

  2020年2月18日晚,北大方正集团及旗下A股上市公司及债券均发布公告称,北京银行(5.190,-0.07, -1.33%)以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已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重整。从目前的新闻内容来看,方正集团于2020年2月14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的通知,现该案处于法院审查受理阶段,法院是否受理以及方正集团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无定论。早在2019年12月2日,方正集团就发布公告称,由于流动资金紧张,不能完成旗下20亿元债券的本息兑付。

  企业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就可以彻底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吗?方正集团目前有息负债1600亿元,破产重整是危机还是契机?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徐敏律师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制度――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破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均有着法律上的不同含义和作用。破产和解着眼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自由协商,协商过程中债权人作出妥协,债务人就可以减免债务数额或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从而可以摆脱经济困难、避免企业破产。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债权人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对于符合上述破产清算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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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重整区别于破产清算

  首先,破产重整的价值高于破产清算。公司一旦破产清算就意味着失去市场主体资格。但是,破产重整对于企业来讲尚存在翻盘的机会。如果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改变了亏损的经营状况,那么重整对于企业来说,就是重新获得经营发展的机会。

  其次,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同时存在时,优先选择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制度不仅保护债权人利益,且同时兼顾出资人、职工的利益以及社会效益等。实践中,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企业的客观情况,如发现企业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则会优先选择接受重整申请。

  最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清算程序也随时有机会转化为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选择

  首先,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起破产重整申请。通俗的讲,在和解制度中,债务人作为“亏欠”的一方,拟定和解方案,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可以为自己争取更为有利的机会。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债务人只有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等情形时,债务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而重整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只要债务人存在可能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即可提起重整申请。

  最后,破产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破产重整可以直接提起,也可在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提出,但清算程序中的重整申请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方案

  债转股,即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是指通过协商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成股权关系,使债权消灭,将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降低了实体企业的负债率及债务成本,减少了企业大规模连锁倒闭的可能性,为企业恢复了债务融资空间。债转股目前已成为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中常见的一种债权调整方案。

  (一)企业适用债转股一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生产装备、产品、生产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均达标;

  3、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方式应当满足一定条件。

  债转股方案作为整个重整计划中的一部分,连同重整方案整体必须完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符合法院强裁的条件。

  第一,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内容。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同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经出资人组表组表决通过。

  第三,重整计划草案虽经表决组未获得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可以由法院裁定批准。

  第四,重整程序中涉及银行作为拟转股债权人的,还有特别的要求:首先,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借助市场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进行开展;其次,银行需严格按照《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适用的企业和债权范围内进行债转股,禁止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有恶意逃废债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或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三、结论

     方正集团旗下产业包括信息技术、金融、地产、医疗等,其中优质资产主要是方正证券(8.030, -0.06, -0.74%),方正集团共拥有六家上市公司,分别为方正科技(3.730, 0.03,0.81%)(600601.SH )、方正证券(601901.SH )、北大医药(7.290, 0.22, 3.11%)(000788.SZ )、中国高科(4.990, -0.12, -2.35%)(600730.SH )、方正控股(0418.HK)和北大资源(0618.HK)。破产重整本身是给予债务人企业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的机会,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如果北大方正的破产重整方案(例如提出自筹资金偿债,提供担保,第三方代偿,债转股等方式)得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的认可,且落实达到了期望的效果,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或者部分保全,则北大方正不会最终进行破产清算。本次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很可能是借此对方正集团的债务处理做出定论,进行清产核资、债务打折,最终进行股权重整,引入更有实力的股东接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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