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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将向社会购买352项服务 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公共医疗卫生等多个 ...

2014-11-12 12:38|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0197 |原作者: 王奇|来自: 贵州都市报

摘要: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 ...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及其他6大方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公共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市政管理等诸多领域。

    目标任务:

    2020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意见》提出了目标任务,2014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据省财政厅厅长李岷介绍,所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原由政府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购买公共服务,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李岷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意见》界定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明确了对购买程序、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要求,解决了“谁来买”、“向谁买”、“怎么买”、“买什么”、“用什么买”、“买得值”等关键问题。

    指导目录:

    352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在《指导目录》中,我省第一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共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及其他6大类57款352项,内容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公共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市政管理等诸多领域,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区)大体相当。

    “由于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布的第一批《指导目录》还没有完全覆盖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省财政厅厅长李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对《指导目录》进行增补、调整和修订。

    记者在《指导目录》中看到,在第一批实施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公共教育类包括了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类包括了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岗位;人才服务类包括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中,包括了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卫生保健等养老服务。

    甚至连“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提供社区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交通安全辅助服务(违法信息发布、道路路况发布、交通安全记分、年检审核等管理业务告知以及其余各类信息发布)和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等,都被列入第一批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中。

    《意见》对购买服务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即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是防止出现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明显职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

    监督管理: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

    按照《意见》,购买主体应按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资金管理的程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与此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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