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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将有法可依 5月1日起施行

2017-4-12 19:5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5757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摘要: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4月11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设区市首部涉及大数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 ...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4月11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设区市首部涉及大数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贵阳市将大数据发展作为“守底线、走新路、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法,不仅可以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有利于贵阳大数据发展与应用的深入推进,也是推动城市管理的具体法制实践,符合立法的规定,而且能为国家大数据综合实验区的建设提供更多可复制可参考的立法经验和范例。因此,开展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法十分必要。

  《条例》包括总则、数据采集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三条。《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数据”的定义: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明确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贵阳市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同时,《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

  在保障与监督方面,《条例》规定,贵阳市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共享开放保密审查机制,其他行政机关和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贵阳市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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