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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网约车新政"落地" 司机须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

2017-4-8 18:37|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5034 |来自: 红网(长沙)

摘要: 红网长沙4月8日讯4月7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发布《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月1日起《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过 ...

红网长沙4月8日讯4月7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发布《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月1日起《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

除执行国家要求的条件外,长沙市在制定地方网约车政策中,主要增加了以下条件:

对司机而言,须是长沙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同时,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长沙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与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对车辆而言,必须具有长沙市号牌;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应未满三年。

《实施细则》中要求,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车标识,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候车通道轮排候客,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必须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

网约车司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或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实施细则》有“退出机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均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另外,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约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注销的,网约车也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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