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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17-3-31 13:2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34622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摘要: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贵阳市首部关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7年5月1 ...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贵阳市首部关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7年5月1起施行。

  近年来,贵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从无到有,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6年年底,贵阳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规模总量达到1300亿元;数据中心服务器3.5万台,呼叫中心坐席达15万席,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会员达500家,交易金额达1.2亿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和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是大数据发展的主阵地,无论是在数据共享开放方面,还是在大数据立法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任务。为此,贵阳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找准大数据立法突破口开展地方立法,用制度创新保障大数据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数据”的定义: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同时,《条例》还明确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为了提供民生保障服务,《条例》规定,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条例》还规定,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可以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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