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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每年5月15日或将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2017-3-29 13:39|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8212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摘要: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好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3月28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 ...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好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3月28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每年5月15日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目前,贵州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万,家庭教育牵涉面广。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缺位、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匮乏、农村留守儿童较多,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家长家庭教育观念落后等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与解决的社会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

  每年5月15日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

  1993年,联合国确立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设立家庭教育日,集中宣传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此,参照外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中明确将每年5月15题设立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 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不少于两次

  《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尊重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与未成年共同生活。而未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同时,父母每年与未成年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

  针对未成年人父母是离异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离异双方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

  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形发生,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等部门反映、求助和投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政府应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

  由于贵州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据有关数据,截止2016年底,全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87.5万人。近年来,因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特殊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状况也不容乐观。

  因此,《条例(草案)》用专章强调留守儿童家庭、特殊困境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更多关爱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议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开展常态化、专业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同时,县级政府应鼓励家庭教育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以及家庭教育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定,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要针对特殊困境家庭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家庭教育对策建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为流动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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