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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在校大学生能否平等获得农村征地补偿款

2017-1-9 21:54| 发布者: cnxqw| 查看: 17195 |原作者: 许小军

摘要: 【法律求助】   近日,家住湖南省衡阳市某区的刘姓村民到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称,自己居住的村委会在决定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对他家的两个孩子都不予分配,其理由是: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女儿的户口也 ...

【法律求助】

  近日,家住湖南省衡阳市某区的刘姓村民到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称,自己居住的村委会在决定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对他家的两个孩子都不予分配,其理由是: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女儿的户口也已经迁到湖南某大学,目前是某大学在校大学生。刘某心里十分纳闷,并明确表示对村里的分配方案极端不满,于是向我们进行求助。那么:外嫁女、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获得该村的征地补偿款呢?

  【法律解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脱旧样换新颜的确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欢喜之余,烦恼也随之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而涌出面来。像上述因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情况就是纠纷表现形式之一。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产生的这类纠纷,主要是村民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刘姓村民的已经出嫁的大女儿是否可以平等获得征地补偿款,主要得看刘姓大女儿是否还享有原村民待遇:(1)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村,这是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条件。(2)该大女儿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就意味着她依然对原来的村承担义务,同时应享有权利。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在夫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在娘家还应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对于刘姓村民在湖南某大学就读的大学生小女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呢?许小军说,也是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如果认定小女儿还具备成员资格,那就应该分得补偿款。本案中,村委会仅以刘姓村民小女儿户口已经迁出,来判定其已经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不正确的,虽说户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件,但不是唯一的标准,一般还要结合考量该人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补偿款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案件中刘姓村民小女儿虽然户口已经迁出,但其户口性质只是暂时性的,迁出户口也只是配合学校日常管理需要。再之,我国的高考制度已经由包就业包分配转变为自主择业方式。目前大学生毕业后无法及时就业、甚至找不到工作的不在少数,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此可见,刘姓村民小女儿毕业后户籍去向还是出于不明状态。另外,刘姓村民小女儿在读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来源,仍然依靠原农村集体土地,主要靠其父母的供给,靠原来的农村的土地收益,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也不利于国民素质提高与农村的发展。因而,村里不能因她求学期间取消他的成员资格,不能剥夺她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民主自治的方式进行表决,排除在校大学生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这虽然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支持。故此,刘姓村民小女儿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综上,刘姓村民的女儿可以村委会作出的分配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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