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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注意啥,听听这个隆回老乡的故事

2016-8-29 21:03|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6825 |原作者: 蔡平|来自: 三湘都市报

摘要: 律师:签好合同、定好利率、留存还款证据、确认还款能力 虽然事情已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来自隆回县的张善东却未能摆脱自己需要为一纸70万元的欠条重复“买单”的阴影。22日,张善东致电本报,讲述了“一纸欠条,被迫 ...

律师:签好合同、定好利率、留存还款证据、确认还款能力

虽然事情已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来自隆回县的张善东却未能摆脱自己需要为一纸70万元的欠条重复“买单”的阴影。22日,张善东致电本报,讲述了“一纸欠条,被迫两次还款”背后的故事。

由此看来,作为民间借贷的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一次民间借贷,张善东为何需要两次还款?民间借贷各方需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蔡平

【事件】法院判还70万元借款

2011年1月21日,张善东以做生意为由向杨柳借款70万元,杨柳通过向朋友借款和自筹资金向张善东转账70万元,张善东向杨柳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柳现金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借款人张善东”。

后经杨柳多次催收,张善东一直未予偿还。杨柳于2011年9月26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善东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杨柳撤诉。

2013年9月25日,杨柳再次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善东偿还杨柳借款70万元及利息。然而,张善东表示借杨柳的那70万元来自张善海、杨洁夫妇,借款也已偿还给张善海、杨洁。不服判决的张善东于是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追加第三人张善海为隆回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案件由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判决结果不服,张善东再次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审理张善东一案,终审判决,张善东依法归还杨柳70万元借款。

【法院】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善东一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法院表示,张善东向杨柳借款有张善东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存的凭条,张善东对该事实也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张善东应当偿还杨柳的借款。然而,张善东称借款已偿还给张善海、杨洁夫妇,但张善东未能提供任何债权转让证明。

作为该案件的焦点,案子所涉借款的实际债权人是杨柳还是张善海、杨洁?张善东向张善海、杨洁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张善东已经还清本案借款?

杨柳向法院提交了由张善东亲笔书写的70万元借条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70万元给张善东的凭证,而张善东只有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与张善海、杨洁之间的收条、汇款凭证予以佐证,并不能直接证明本案杨柳主张的70万元借款系张善海、杨洁所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强调,即使张善东已向张善海、杨洁履行了债务也属于履行不当,不能免除张善东向杨柳履行债务的义务。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双方

应该注意4个问题

【签订好借款合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叶赛兰律师表示,办理民间借贷,一般不建议写欠条,签订正规的借款合同非常有必要。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有第三人在场。此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对双方的身份信息。

【约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显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留存还款证据和说明】在还款时,如果对方要求借款人还款至非其本人名下账户,一定要对方出具相关的委托证明材料,另外,一定要对方出具一个收条。

【出借人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若借款人缺乏还款能力就不应轻易借钱,以免借款难以追回,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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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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