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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你遇到过没?

2016-3-15 15:21| 发布者: cnxqw| 查看: 28332

摘要: 案例01   加强农资监管   保障农民权益   2015年3月15日,遵义市道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50kg/袋“武捷”牌过磷酸钙(化肥)进行抽样,经检验,其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 ...

案例01

  加强农资监管

  保障农民权益

  2015年3月15日,遵义市道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50kg/袋“武捷”牌过磷酸钙(化肥)进行抽样,经检验,其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20413-2006《过磷酸钙》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点评:此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

  案例02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被叫停

  2015年5月6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金山办事处泉东市场,发现当事人刘某在营业场所门口的台阶上铺设了两张“五一钜惠全场手机低价来袭”的宣传广告,并标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最终解释权”俗称“霸王条例”,一直饱受社会诟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

  案例03

  严查保健食品广告

  确保群众健康安全

  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发现:2015年5月至6月,一电视台在新闻综合频道发布“一碗泄油瘦身汤”保健食品广告。经查,贵州广联时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是该电视台下属企业,全权负责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等业务。该广告为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超审批范围发布广告,同时在广告宣传中将保健食品夸大为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患者盲目相信,误导了消费者。

  点评:而当事人为了达到企业利益目的,将保健食品混淆成能治病的药品在该电视台新闻频道违法发布了广告,并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进行违法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案例04

  严查处方药广告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6月,黔东南州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提供的违法广告重点案件线索,对黔东南州电视台发布的印度选停癣药、陆陆通人参再造丸、藏福康十五味黑药胶囊等三种药品广告涉嫌严重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查,黔东南州电视台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为委托发布。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委托黔东南州电视台发布广告的三种药品均为处方药,三则广告均不同程度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根据《广告法》中“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之规定等,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05

  梵净美景引人往

  网购门票添烦事

  2015年10月3日上午,铜仁市江口县消协接到黑湾河消费投诉点电话,称来自于黑龙江等8个省市的108名游客在黑湾河莲花广场执勤点集体投诉。游客代表称,国庆前夕他们在网上看到某旅行社可代售“梵净山旅游观光门票”的信息,他们在网上进行了预订,并将门票费290元汇到了某网络旅游平台账户上,但10月3日他们来到景区时却被该旅行社代表告知门票没有了,导致他们不能上山观光。

  点评:消费者根据旅行社可代售“梵净山旅游观光门票”信息,在网上预订了门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在线上旅游发展迅速,消费者在网上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应挑选信誉好、知名度高的旅游平台,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积极依法维权。

  案例06

  购车遭遇强售保险

  依法调解成功维权

  凯里市消费者田女士2015年8月在凯里市某汽车城缴纳了5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5万元的某品牌汽车,9月6日到汽车城交纳了全款准备提车时,经销商突然提出需要另外购买一笔价格为7000元的保险,消费者认为价格太高拒绝购买,经销商表示公司规定不购买保险就不能提车。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经销商这种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案例07

  预付卡退款遭拒绝消协调解挽回损失

  2015年6月2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消费者袁女士花1980元钱在七星关城区某婚纱摄影店办理了一张预付消费卡,当天消费了480元,剩余的1500元一直未使用。按照当时签署的合同规定,如消费卡内剩余金额未消费,满3年后可以返还余额。袁女士在3年中没有使用过该卡,办理的这张卡按约定应返还1500元。2015年5月1日,袁女士找到该婚纱摄影店,要求返还消费卡上的1500元钱,可婚纱摄影店人员说老板已换,现在无法返还。

  点评:本案中,婚纱店以经营者负责人变更,合同并非现在的负责人所签订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新人不认旧账”,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现任经营者必须履行消费者与原来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08

  金项链以旧换新重量减

  消协组织调解笑开颜

  消费者邓某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场的金银珠宝柜台将自己8.942克的“中晖”牌千足金项链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并交加工费118元后),换得老凤祥牌3D硬金吊坠一个,在佩戴中发现换来的吊坠在重量上有问题,便到金银店约秤,发现该吊坠(还包括带子)只有3克。但经营者以“当时消费者认可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回原物的要求。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以3克吊坠换消费者8.9克项链显然有失公平!又以“当时消费者认可为由”拒绝纠正自己错误,更是错上加错!

  案例09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盘县消协追回损失

  消费者郑女士2015年3月30日接到一条短信:“{XX支付}验证码78…6,开通快捷支付后,银行卡将与XX支付账号(183……164)绑定。共抵诈骗,守护验证码。”随后又收到XX银行短信提示,“你某某卡号,XX银行支出(XX支付)1000元”。她觉得非常奇怪,自己既不上网,也不在网上开展任何业务,收到第一条短信后也未予理会,怎么会有此类情况发生?感觉被骗了,于是急忙到银行取出余下的存款并冻结了账户。

  点评:XX支付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必然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网络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消费形式,使用者众多,我们期待更安全的网络支付,同时也倡导企业高度重视并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0

  网络购物心情爽

  商品不佳又堵心

  消费者谢某5月31日在某网络交易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套价格8180元的真皮沙发,可安装好以后发现沙发坐上去容易变形,感觉沙发的皮质不好,希望退货退款。可是与经销商联系却得不到回应,与某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协商退货也得不到明确答复。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3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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