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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2025-6-12 21:46| 发布者: cnxqw| 查看: 8342| 评论: 0|来自: 湖南省教育厅

摘要: 〔2025〕第4号《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 ...

2025〕第4

《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等、《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院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理事长邓力翔,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雪峰路1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5年68


附件

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秉承“人民至上、振兴中华”的办学宗旨,坚持“立足通航产业,服务低空经济发展;植根大湘西片区,服务湖南经济振兴;坚持军地融合,服务军队人才强军战略”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基础扎实、能力突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条学院全称为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ShaoyangGeneralAviatio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缩写:SGAVTC)。

第三条学院地址为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雪峰路1号。

第四条学院由湖南军航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邵阳市民政局。学院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注册资金3000万元,举办者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民至上,振兴中华”为宗旨,践行“厚德笃行、长技精艺”的校训,培养德技并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通用航空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院坚持党建引领,立足通航产业,服务低空经济发展;扎根大湘西地区,助推湖南经济振兴;深化军地融合,助力军队人才强军战略。

第七条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持“人民性、时代性、创造性、持续性”理念,创新办学模式,深化内涵建设,打造新时代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院落实“三全育人”“五育并举”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政治合格、诚实守信、技能过硬、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新时代大学生,造就“天下一匠、忠诚一兵、艺术一生”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学院办学规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3000人,远期为6000人。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适度开展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专业以飞行、维修技术、勤务、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数智商贸、艺术等7个专业群为主体,开设相关专业。

第十条学院招生对象为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第十一条学院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举办者负责监督和指导学院依法依规办学、使用和管理资产资金,确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有关事项,并包括: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

(二)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申请举办者变更,依法依规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民办学院的有关规定使用办学经费,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自身条件,依法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办学规模,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学院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学院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学杂费及有关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院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九条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条学院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院理事会、行政班子和全体师生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学院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邵阳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联合委派。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班子由五人组成。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党委委员二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通过选举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政治把关事项

党委对涉及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及师德师风等关键领域行使前置审议权和否决权,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1.人员政治审查:在教师招聘、人才引进、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重点审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师德表现及工作作风,建立“政治标准一票否决”机制。

2.教育教学监督:对课程实施、教材选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及校本课程建设等事项,严把政治原则、立场和方向关,杜绝错误思潮渗透。

3.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审核内部刊物、官方网站、自媒体的内容导向;对“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报告会、研讨会、培训会)、涉外学术活动及对外合作交流等,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防范风险隐患。

(二)研究决定事项

党委对党的建设、重大任务落实及师生关切问题行使决策权,强化统筹领导。

1.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确保执行到位。

2.党的建设核心工作:

①决定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务干部及群团负责人任免与考核;

②审批发展党员计划、党员教育管理措施及党费使用方案;

③审定党内表彰名单,树立先进典型。

3.思想与文化建设:主导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师德师风培育及校园精神文明规划,定期督查课程思政推进成效。

4.重大会议与请示报告:审批党员大会、教代会议程及群团组织重要提案;审定以党组织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沟通会商事项

党委对学院发展重大事项行使前置审议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理事会实现协同决策。

1.学院发展规划与改革:对学院章程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及重大改革方案,从坚持党的领导、办学方向等维度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

2.人事与机构管理:

①前置审议举办者变更、行政机构调整、中层干部任免等事项,重点考察人员政治素质;

②对严重违反党纪法规或师德规范的人员任免行使否决权。

重大经济与民生事项:对涉及大额经费使用、重大投资、接收大额捐赠及师生切身利益事项,从维护校园稳定角度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理事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理事长和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等机构的日常沟通会商机制。

(一)学院党委负责把好学院工作的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学院党委、理事会、院务会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理事长和院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三)建立党委书记、理事长、院长常态沟通会商机制。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理事长、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理事长沟通。自觉做到主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党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建立中国共产党邵阳通航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位成员的权利,理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成员9名,由举办者代表4人、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3人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高等学院管理经验。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除下列事项须由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形成的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其他事项以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审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名称变更、分立、合并、合作、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主持拟订或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组织拟订学院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施设备投资方案和重大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由举办者推荐的监事、基层党员代表以及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在另两名监事中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要求,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工作。

(二)对学院理事、院长及其他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举办者会议决定的行为及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并责成纠正;对拒不改错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举办者提出提案或合理化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学院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聘任前,由学院党委负责政治把关。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同类学院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有10年以上高等学院管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与规划统筹。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负责提出行政机构设置方案,依法聘任或解聘教职工,实施考核奖惩,推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统筹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

(三)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主导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学科建设、科研项目推进及学术交流合作。

(四)日常行政与安全责任。主持院务会议,落实院务公开制度,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校园安全稳定负全面责任。此外,经批准可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学院国际化发展。

(五)其他职责与授权。履行规定的其他职责,接受理事会的专项授权,确保行政权与理事会决策权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监事长组成,并视会议内容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院务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落实学院党委、理事会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安全与后勤管理等工作。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理事长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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