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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作用及意义

2022-10-27 15:26| 发布者: cnxqw| 查看: 34907 |来自: 网络

摘要: 商会的作用及意义如下: 一是家的归属感。商会是企业家寻求归属感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大家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商会是“商人的会”。会员入会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通过商会这个平台更好地叙乡情、话 ...

      商会的作用及意义如下:

      一是家的归属感。商会是企业家寻求归属感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大家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商会是“商人的会”。会员入会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通过商会这个平台更好地叙乡情、话发展、谋合作,也希望通过商会这个组织更好地奉献社会,承担责任。

       二是人脉网络。做生意,首先得有人脉,得有关系,人脉就是最大的财富。加入商会,会有更多的社交活动,结识更多的人,并且能从结识的人中选定少数人进行长时间的交往交流,最终成为好朋友,朋友就是资源。

有一项研究证明,你只要有6个朋友,你就有办法同世界取得联系。朋友的朋友,就是你的朋友,参加商会等于为你打开一扇门,让你走向广阔的社会,融入集体的行列。这就是组建人脉网络的一大捷径。

      三是信息渠道。当今是信息社会。做生意需要及时掌握政策信息、投资信息、项目信息等,商会就是一个沟通渠道和信息的汇聚地,其信息量远比个别商家多得多。参加商会不仅可以从商会本身获得商业信息,还可以从政府部门、企业家和乡亲间获取有用的信息,这对自身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四是抱团合作。独木不成林,单打独斗难力拨千钧,惟有抱团才能形成合力。通过商会牵头,强强联手,资源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

       商会是聚合人气的地方,只有形成“互利互惠,互帮互助”的共识,把商会的发展和自身企业紧密地联系一起,把商会“一切为会员”和会员“我为商会做什么”的态度充分体现出来,才能达到群策群力、共同发展的目的。

      在商言商,会员加入商会的期盼就是如何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让企业得到商机,更好地发展。商会便是一个最好的平台,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真正让会员看到实效,体会到实惠的帮助。让会员时刻感到组织的力量,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是政企沟通。通过商会来维权,企业家、创业人士话语的分量,与个人奔走呼吁绝对大不一样。一个人不管多么成功,也都会有求人的时刻;一个企业不管运营多么顺当,也会遇到突发事件或靠自身力量无法排解的难题;在创业或生意拓展的初期阶段,势必要不时求助他人。

      加入商会,可以借助商会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渠道和商会内其他企业界人士拥有的公共资源关系,帮助协调、解决在经商过程中遇到的寻求土地、项目、资金、产品销路、乃至种种维权事项。

      六是资源共享。这个“资源”,包括政府资源、人脉资源、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等等。商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整合和凝聚这些资源的能力和职能。

      信息难得,商机易逝,或许有用的商业信息、偶遇的商机,却恰恰产生于众人不经意的交谈之中,若能敏锐觉察,并提前行动,才有可能赚到大钱。

      七是品牌推广。加入商会的企业家可利用商会会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平台、节庆聚会、产品展销等宣传平台,展示企业创新品牌,塑造企业诚信形象。

       八是宣传窗口。一个人在社会上必须有声誉,一个企业在社会上必须有信誉。而这声誉和信誉的获得,除依靠个人日积月累的为人行事,靠企业自身的宣传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赢取外,可通过加入商会,依托商会的网站、刊物和会议、活动场合的宣传,取得“花钱少、收效大”的宣传效果。

       九是公益互助。商会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带动会员企业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慈善事业上出资出力,奉献爱心,实现自身社会价值。


         创立过程: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

      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 》、《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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